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孫某死亡給三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民財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予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方某按責給予賠償,被告某運輸公司對于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9725,孫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啟東市寅陽鎮寅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沿江公路交叉路口時,與在沿江公路上由西向東行駛的由方某駕駛的掛靠在某運輸公司名下的大卡車發生碰撞,致孫某跌地受傷,送醫院后于當日死亡。該卡車已經向啟東人民財保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險,保險期限為20081282009127止。孫某和丈夫陳某自20001月起一直租住于本市匯龍鎮,并在某服裝有限公司工作,死后孫某還留下了二個一直在農村讀書的兒子。

 

法院認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而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三原告的親屬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由此造成的損失應得以賠償。被告方某駕駛的肇事車輛掛靠于被告某運輸公司名下,且該車向被告人民財保公司均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險,故對三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民財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予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方某按責給予賠償,被告某運輸公司對于孫某的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死者孫某長期居住于城鎮且在城鎮企業工作,應該按照城鎮標準進行賠償。對于原告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法律規定,應依照其戶籍證明來計算其實際年齡,在其母親發生事故時未滿十五周歲,應計算的被扶養時間為4年,按照農村居民生活標準共為10656元。對原告方主張的車輛損失800元,因未超過價格認證中心評估的車損價值,故本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支持。該損失在交通強制險的賠償限額內,故應由被告人民財保公司賠償,原告訴請某運輸公司賠償有誤,應予調整。三原告的親屬因交通事故死亡,確實給三原告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本院對三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20000元并由被告按責賠償的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