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交通事故,該怎么賠呢?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0-04-22 瀏覽次數:772
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孫某死亡給三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民財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予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方某按責給予賠償,被告某運輸公司對于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而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三原告的親屬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由此造成的損失應得以賠償。被告方某駕駛的肇事車輛掛靠于被告某運輸公司名下,且該車向被告人民財保公司均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險,故對三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民財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予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方某按責給予賠償,被告某運輸公司對于孫某的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死者孫某長期居住于城鎮且在城鎮企業工作,應該按照城鎮標準進行賠償。對于原告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法律規定,應依照其戶籍證明來計算其實際年齡,在其母親發生事故時未滿十五周歲,應計算的被扶養時間為4年,按照農村居民生活標準共為10656元。對原告方主張的車輛損失800元,因未超過價格認證中心評估的車損價值,故本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支持。該損失在交通強制險的賠償限額內,故應由被告人民財保公司賠償,原告訴請某運輸公司賠償有誤,應予調整。三原告的親屬因交通事故死亡,確實給三原告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本院對三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20000元并由被告按責賠償的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