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用行動贏得尊重和信賴-鎮(zhèn)江人民陪審員工作紀實
作者:王評 發(fā)布時間:2010-04-22 瀏覽次數(shù):1830
他們不是法官,但在案件審理中擁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他們不穿法袍,但是他們一樣代表人民捍衛(wèi)法律的尊嚴。五年來,鎮(zhèn)江市168名人民陪審員共參與陪審了6480件刑事、民商事、行政等不同類型的案件。他們與法官的職業(yè)思維形成了有效的互補,充分發(fā)揮了“裁判員”“調解員”“輔導員”“監(jiān)督員”“宣傳員”的作用,促進了司法公開、公正,他們用實際行動,贏得了法官的尊重,也贏得了當事人的信賴。
一
束德華,原新區(qū)姚橋鎮(zhèn)司法助理,2007年2月?lián)伍_發(fā)區(qū)法院陪審員以來,參與審理了200多起案件,提出了許多中肯的陪審意見,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18年的鄉(xiāng)鎮(zhèn)司法助理經(jīng)歷,使他通曉法律知識,了解社情民意。陪審案件時,他堅持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不論案子大小、性質如何、涉案當事人是誰,都能站在公正、為民的立場上,與法官共同把每個案子辦好。庭審中,他適時發(fā)問,協(xié)助法官查明事實。結案時,善于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協(xié)助法官依法做出正確、及時的判決。
三年前,小芳與上海小老板華仔開始同居,后得知華仔已有家室。2008年4月,由小芳母親策劃,小芳和父母以解決兩人之間關系為由,將華仔從上海帶到鎮(zhèn)江住處,以語言威脅、用狼狗看守等手段,限制華仔的人身自由。期間,勒索華仔現(xiàn)金人民幣38000元。后又強迫華仔脫光衣服,用手機拍照作為證據(jù),要挾華仔寫下自愿賠償小芳10萬元人民幣的保證書,并逼迫華仔通知妻子匯款。束德華參與該案件的審理,認真分析案件緣由,跳出法律框框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認為,小芳與華仔存在婚外兩性關系,男方不道德,女方本身也是受害者。小芳和父母為報復華仔采取了違法行為,如果三個人都因敲詐勒索罪去坐牢,家中還有一個正在上學的妹妹怎么辦?此案中,小芳母親是主謀,罪有應得。而小芳和父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事出有因。最后,合議庭采納了束德華的意見。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小芳母親有期徒刑三年,判處小芳和其父親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二
華進,句容市婦聯(lián)權益部部長。她性格開朗、風趣幽默,曾經(jīng)當過知青,當過工人,也干過衛(wèi)生員,她說她最大的理想就是當一名法官。如今,她把本職工作與陪審工作有機結合,更好地維護廣大婦女的合法權益。庭審過程中,華進憑借女性特有的耐心、細心提出自己的疑問;在調解工作中,她憑借自己豐富的社會閱歷做當事人的工作;在討論案件中,她既考慮法律規(guī)定也從民情民意來判斷后果,用普通百姓的思維為裁判提供參考。
去年8月,她參與陪審成某與孫某離婚案中涉及孩子切身利益的撫養(yǎng)糾紛案。成某和孫某結婚后生下一個癡呆兒子,為此夫妻感情不和,導致訴訟。在小孩的歸屬和撫養(yǎng)費給付上,二人爭論不休。華進進一步了解得知,二人最終感情還沒到破裂的程度,只是在孩子問題上雙方的長輩起了不好的作用。因此,華進不僅在法庭調解中做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工作,向他們宣傳《婚姻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庭審后還專程到雙方單位找當事人做調解工作。經(jīng)過說服教育,終于使二人認識到婚姻還是有感情基礎的,在對待孩子問題上應該共同面對,共同擔負責任。最后原告撤訴,矛盾在情與法的交融中得到了化解。
三
杭培根,原實驗學校校長,曾獲"鎮(zhèn)江市首屆名校長"、"江蘇省思想品德特級教師"稱號。在陪審未成年人案件時,他既是長者也做老師,對少年犯諄諄教導,幫助他們重新做人。
2009年1月至7月,小亮先后七次搶劫出租車司機,得款2800元,一個本應該在校園讀書的孩子卻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開庭前,杭培根和審判長做了充分的準備,特地到孩子的家庭和親戚朋友中進行充分的調查。得知小亮很小時父母就離了婚,父親長期在外打工,他和奶奶一起生活,家庭生活很拮據(jù),初中未上完便輟學在家。閑而無事的小亮瘋狂地迷戀上了網(wǎng)絡,經(jīng)常在網(wǎng)吧通宵上網(wǎng),父親不在家,奶奶也管不了。2009年春節(jié)前,口袋空空的小亮便打起了出租車司機的主意,在超市買了把水果刀,晚上以乘坐出租車為名,對司機進行勒索,以獲得上網(wǎng)的費用。
休庭時,杭培根以一個長輩的身份和小亮進行了交流。發(fā)現(xiàn)小亮平時并沒有多少劣跡,也沒有犯罪前科。父母離異,過早輟學,缺乏教育和管束,沒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使他早早走上犯罪道路。根據(jù)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多次搶劫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考慮到小亮是未成年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有自首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應當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因此,杭培根建議法庭給予從輕處罰,最后,法庭判決小亮有期徒刑5年。
在對小亮進行嚴肅批評后,杭培根又幫他分析了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鼓勵他不要因為一時的失足而喪失生活的信心和勇氣,告誡他不要因為受到懲罰而走上社會的對立面,要勇于剖析自己,在跌倒的地方爬起來。小亮也意識到了自己行為給社會和自己帶來的不良后果,表示認罪伏法,今后認真學習法律和生活技能,爭取早日融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