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復議超法定期限 請求復議機關受理被駁回
作者:呂敏 顧建兵 發布時間:2010-04-22 瀏覽次數:1083
收到行政機關公傷認定結果后,用人單位時隔一年多才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被裁定不予受理后,又將復議機關告上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級法院對這起申請行政復議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幾年前,家住海安的張某到當地某服裝公司上班,雙方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且公司為張某辦理了相關社會保險。2008年3月,張某在工作時間內不慎受傷。事故發生后,她所在服裝公司簽注了“員工張××的受傷情況屬實,符合工傷保險的條件,請按照保險條例給予賠償”的意見,并于次日書面委托張某的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季某簽收工傷認定決定書的行為是受服裝公司委托的代理行為,該行為產生的后果應由該公司承擔,季某于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服裝公司自簽收公傷認定決定一年之后才提起復議申請,已明顯超出法定期限,勞動和社會部門作出不予受理的復議決定于法有據。法官也提醒廣大勞動者,在此類工傷索賠案件中,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也應充分注意法律的時效性規定,避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受法律保護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