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后反悔自稱代妻簽協議無效 法院判決支付兩倍定金
作者:姚鑫 發布時間:2010-04-22 瀏覽次數:834
市民
09年8月,趙先生帶著妻小去看房,房主是一對夫妻,雙方幾次接觸下來談好房價為70多萬。簽房屋轉讓協議時,雙方特意就違約明確了責任,“違約方要支付定金兩倍的賠償金”。因為房屋是登記在夫妻名下,房主小馬不但簽上了自己的名字,也把妻子的名字也簽了。
簽好協議后剛過沒多久,
協商無果后,
據了解,近年來崇安法院受理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急劇增加。特別是今年1—4月,受理的房屋買賣、租賃糾紛多達百起,二手房買賣糾紛又占到整個房屋買賣案件的30%左右。
二手房買賣違約案件較多。由于房價上漲過快,買賣雙方訂立合同后產權變更或房屋交付前的較短時間內,房價已有變化。賣房人認為自己的房出賣得便宜了。而違約的成本遠比房價上漲所得利益要小,所以這些人往往寧愿毀約承擔違約責任,也不愿再行交付房屋。房屋暇疵也容易引起糾紛。幾年來的買方市場造成買房人購房心切,房價上漲使買方看到滿意的房屋就急于想成交,而不去留意該房是否在其它方面存在著的暇疵。房屋成交后發現問題,只能諸訴法院。
市場過熱是房屋買賣糾紛激增的本質問題,缺乏規范的合同文本。雙方權利義務約定不明,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因此出現糾紛。法官提醒,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要增強相應的法律知識和交易常識,訂立合同時有效地規避風險,減少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