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先生在市區看中了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地段好不說,關鍵這價錢非常便宜,每平米才6000多元,先生對這套二手房非常滿意,付給賣家2萬元定金。沒想到不久后,該地段房屋暴漲,賣家后悔了,賣家以合同上妻子名字是自己代簽為由悔約。雙方協商不成對簿公堂,近日無錫崇安區法院依法判決了該案。

 

098月,趙先生帶著妻小去看房,房主是一對夫妻,雙方幾次接觸下來談好房價為70多萬。簽房屋轉讓協議時,雙方特意就違約明確了責任,“違約方要支付定金兩倍的賠償金”。因為房屋是登記在夫妻名下,房主小馬不但簽上了自己的名字,也把妻子的名字也簽了。

 

簽好協議后剛過沒多久,先生就接到小馬的電話,稱房子不賣了,理由就是老婆不同意,法律規定重大經濟行為不適用代理。無論先生怎樣懇求,小馬都堅稱房子不賣了,小馬表示老婆在與賣房的過程中一直不同意賣房。當時賣房子時,先生妻子正在房間為了幾件舊家具還與自己老婆吵架,自己老婆根本不知道自己賣房。

 

先生一陣苦笑,如果小馬老婆不同意賣房,當時就應當提出來,現在找的毀約理由太牽強,通過了解,先生發現短短一段時間,該地段房子每平米價格已經漲了一兩千,先生表示房子不賣也可以,但既然是賣方違約在先,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協商無果后,先生無奈之下將房主告上了法院。法院組織的調解中,先生提出只要對方退還定金后,再支付15000元違約金就好,但是小馬卻堅持不肯接受調解,稱自己擅自轉讓房屋,轉讓協議無效,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最終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馬妻子雖然未在轉讓協議上簽字,但小馬與趙先生簽轉讓協議時她也在場,小馬妻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當時作出了不同意轉讓房屋的意思表示,故先生有理由相信轉讓房屋是小馬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小馬妻子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合同的善意相對方趙先生。判決小馬夫妻二人向趙先生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

 

據了解,近年來崇安法院受理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急劇增加。特別是今年14月,受理的房屋買賣、租賃糾紛多達百起,二手房買賣糾紛又占到整個房屋買賣案件的30%左右。

 

二手房買賣違約案件較多。由于房價上漲過快,買賣雙方訂立合同后產權變更或房屋交付前的較短時間內,房價已有變化。賣房人認為自己的房出賣得便宜了。而違約的成本遠比房價上漲所得利益要小,所以這些人往往寧愿毀約承擔違約責任,也不愿再行交付房屋。房屋暇疵也容易引起糾紛。幾年來的買方市場造成買房人購房心切,房價上漲使買方看到滿意的房屋就急于想成交,而不去留意該房是否在其它方面存在著的暇疵。房屋成交后發現問題,只能諸訴法院。

 

市場過熱是房屋買賣糾紛激增的本質問題,缺乏規范的合同文本。雙方權利義務約定不明,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因此出現糾紛。法官提醒,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要增強相應的法律知識和交易常識,訂立合同時有效地規避風險,減少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