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了結婚而偽造身份證虛報年齡,后李某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由于李某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已達法定年齡,今日常州市戚墅堰區(qū)法院依法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女,1986917出生, 2003年與王某相識戀愛并同居生活。2005年兩人欲辦理結婚登記,但根據(jù)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女子結婚的法定年齡不低于20周歲,而當年只有19周歲的李某不符合登記結婚的條件,于是李某偽造了一張身份證,將自己的出生年月改為1984917,后兩人于200577成功進行了結婚登記,并于同年10月二人生育一子。婚后二人的生活并不幸福,經(jīng)常為一些瑣事爭吵,李某認為雙方的感情已經(jīng)破裂,遂決定與王某離婚。2009220,李某以登記結婚時虛報年齡為由,申請宣告與王某的婚姻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申請人李某在未達法定婚齡的情況下,即與被申請人王某辦理了結婚登記,違反了我國的婚姻制度,屬無效婚姻。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因申請人于2010222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已年滿23周歲達到法定婚齡,法定的無效婚姻的情形已經(jīng)消失,遂依法駁回李某要求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