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31日,邳州法院依法公開審結了一起馬某、高某等12名成員組成的涉嫌黑社會性質等犯罪案件,馬某等12名被告人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采礦、聚眾斗毆、尋釁滋事、聚眾擾亂公共秩序、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窩藏等罪名,被分別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66個月至22個月不等刑罰。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2005年刑滿釋放后,為達到壯大勢力、稱霸一方、攫取經濟利益的目的,糾集了刑滿釋放人員高某、王某和社會閑散人員沈某、婁某,并通過被告人高某網羅控制了一批刑滿釋放人員、具有違法犯罪前科人員及社會閑散人員,于2006年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被告人馬某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高某、沈某為骨干成員,以被告人王某、婁某、等十余人為一般成員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該組織內部層級明確,組織紀律嚴密,通過非法采礦等手段獲取經濟利益,非法斂財70余萬元人民幣。被告人馬某將違法犯罪所得部分贓款用于購買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經費,給組織成員提供吃住,給受傷成員發“撫恤金”等方式對該組織成員實施感情拉攏,確保違法犯罪活動高度統一。

 

2006年以來,該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的實施了非法采礦、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十九起。同時還利用組織勢力為他人撐場面架勢,插手民間糾紛,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恐嚇,致使被害群眾不敢控告舉報,稱霸一方。對邳州市運河鎮、土山鎮、占城鎮、八路鎮和周邊鄉鎮的經濟、社會活動造成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邳州市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秩序。

 

因本案案情重大、被告人眾多,涉案罪名復雜,為此邳州法院黨組高度重視,專門成立了專項庭審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周密的工作方案,并積極與公安、武警等部門協同配合,確保庭審規范有序進行。同時,為切實推進 “陽光司法、公正司法”,該院還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100多名社會各界人士參加了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