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由合理依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由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股東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近日,大豐市人民法院依據(jù)該規(guī)定,審結了一起股東知情權受到侵害引起的糾紛,判決被告新建公司向原告提供公司會計賬簿的原始憑證。

 

原告李某、滕某、陳某為被告新健公司股東。因對公司連年虧損,無法解開原因,于200910月初書面要求查閱公司相關帳薄,被告新健公司書面答復三原告,認為三原告沒有說明查閱目的,查閱有損公司合法利益,故拒絕提供查詢。 200912月底,三原告訴至大豐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jiān)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帳簿(包括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供查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本案中,被告對三原告的股東身份確認無疑,對股東享有上述權利也不持異議。三原告對公司連續(xù)虧損,其對公司財務報告虛實、經(jīng)營行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確有合理懷疑,可認為查閱目的正當。至于查閱會計帳簿是否可以查閱原始憑證,公司法沒有限制股東查閱原始憑證。大豐法院認為應當允許股東查閱原始的會計憑證,只有股東對公司情況充分了解,才能消除對公司財務報告中有關數(shù)據(jù)的懷疑,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受公司大股東控制的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暗箱操作。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公司的具體經(jīng)營活動,否則股東的查賬權將缺乏實質意義。對于被告辯解認為,三原告查閱目的不正當,有損公司利益,且暫不便提供查詢。但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三原告存在查閱的惡意,因此對其辯解不予采納。綜上,大豐法院判決支持了三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