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妹三家經濟收入均不錯,因為一些家庭瑣事積怨已久。老父親已經過世二十年,幾個兄弟妹卻為了父親的喪葬費一直鬧,鬧到了公堂。為了幾千元的喪葬費,幾出幾進法院。今年2月,老母親去世,兄妹幾人為了喪葬費又鬧了起來,大打出手,哥哥的門牙都被“打斷”了,崇安法庭組織多次調解,但兄妹三人最后還是未達成協議。

 

早在1988年,上馬墩華家老父親過世,兄妹幾個因喪葬費用無法達成一致,導致父親停靈多天。后經過村委調解,安葬了老人。事后因為費用分攤不均,大哥起訴到崇安法院,要求弟妹返還財產,稱父親去世后,三個子女墊付了喪葬費。父親單位發放的喪葬費等費用應由子女平分。然而弟妹合謀領取了上述喪葬費用,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要求弟妹返還自己8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證據不充分,并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大哥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無錫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后,大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院審查認為,大哥稱弟妹侵占其父的喪葬費,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原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并無不當。為了幾百元的安葬費,經濟上都不錯的兄妹幾個鬧了幾年。

 

如今,老母親剛剛去世,兄妹幾個聚在一起商議有關母親的“五七”、喪葬費等事宜,因雙方意見差距較大,產生爭執,在此過程中,二弟與大哥揪扭在一起,大哥的眼鏡掉落在地被摔碎。

 

第二天,大哥就跑到法院起訴了,稱弟、妹對其毆打,致其價值500元的眼鏡被打壞、門牙被打掉,并因頭痛等癥到醫院就醫用去醫療費人民幣1000元,精神上受到損害,要求弟、妹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0元。

 

辦案法官接到此案后,覺得訴訟標的不大,多次組織調解,但兄妹三人卻拒絕調解。庭審中,弟弟稱哥哥的門牙早在2008年年底時即已經掉了,不是被打掉的,自己是出于自衛的目的才與哥哥扭打在一起,并申請了多名證人出庭證明她們在091月份就已看見哥哥的下門牙掉了,

 

法院審理案件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社會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和睦相處,遇事應互商互諒以利社會的和諧。大哥遇事不夠冷靜,沒有采取正確的解決方法,對損害的發生亦有一定的過錯,綜合糾紛起因、受損程度等因素,法院認為應被告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判決被告弟、妹賠償大哥醫療費人民幣500元。

 

多名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明在事發前已看見大哥的下門牙沒有了,且證人的證言陳述的事實較為一致,大哥提供的門診病歷中也無治療門牙的記錄,故法院對門牙被打掉的事實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