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八百余萬元
作者:胡根平 發布時間:2010-04-19 瀏覽次數:730
昨日,徐州云龍區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邊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非法吸收存款400萬元予以追繳。
2008年1月邊某偶然結識梁某(另案處理)并與其交往。2008年2月初,邊某發現梁某有放短期高利貸的門路且能夠獲得高額利息回報,遂自己開始試著在梁某處放款。后因梁某多次均能按期還本付息,邊某遂于2008年10月開始,除了自己在梁某處放款外,還借助梁某可以放短期高利貸的門路,逐漸讓一些自己通過各種社會關系所認識的人先把錢放給自己,而后自己再把錢交給梁某來放高利貸,并根據不同的放款時間及自己與放款人交往關系的遠近,與放款人約定每10000元存款500元到800元不等的利息。2008年10月至2009年11月間,被告人邊某累計從胡某等人之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800余萬元。至
本院認為,被告人邊某以從事委托投資業務的形式,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邊某在案發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