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云龍區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邊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非法吸收存款400萬元予以追繳。

 

20081月邊某偶然結識梁某(另案處理)并與其交往。20082月初,邊某發現梁某有放短期高利貸的門路且能夠獲得高額利息回報,遂自己開始試著在梁某處放款。后因梁某多次均能按期還本付息,邊某遂于200810月開始,除了自己在梁某處放款外,還借助梁某可以放短期高利貸的門路,逐漸讓一些自己通過各種社會關系所認識的人先把錢放給自己,而后自己再把錢交給梁某來放高利貸,并根據不同的放款時間及自己與放款人交往關系的遠近,與放款人約定每10000元存款500元到800元不等的利息。200810月至200911月間,被告人邊某累計從胡某等人之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800余萬元。至20091110,被告人邊某發現其放在梁某之處的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及利息均被騙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時尚有被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人民幣400余萬元未能返還放款人。

 

本院認為,被告人邊某以從事委托投資業務的形式,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邊某在案發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