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3丹陽市呂城鎮虎墅村姚家村民小組召集本村村民參加調整漁塘承包的抽簽儀式,原告趙海華抽到原先由第三人姚正和承包的魚塘(位于丹陽市呂城鎮虎墅姚家村民小組的豆塘,約8),當日原告即與被告簽訂了為期五年的漁塘承包協議,并對上交的承包費用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因第三人與村民小組之間原先有矛盾,進而導致第三人至今未退還漁塘,在村委會及鎮政府的多次組織協調下,此矛盾仍未能得到解決,原告無奈,提起訴訟。

 

此案本院于2010318日立案受理,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后,承辦人主動與該村支書許林寶書記取得聯系,了解本案矛盾產生的根源,并通知第三人姚正和到庭,與其進行了交流,交流后得知姚正和之所以不愿意退出漁塘,還涉及到其子姚佳芳的土地分配問題,他也多次上訪 要求解決,但都未能妥善處理,希望我們能夠將土地分配的問題一并處理。經了解姚佳芳學校畢業后現已在金壇市鎮政府機關工作,其戶口也已遷至金壇市指前鎮,村民小組在此情況下未分配土地給姚佳芳。承辦人向第三人闡明了我國的土地政策,并著重就漁塘承包問題與其交流,讓其認識到其行為的不當性,最終第三人糾正了他的錯誤觀點,表示愿意退還出漁塘,但稱不愿意承擔原告的任何損失。庭審當日,原告方提出因為時間的擔擱,導致現在魚苗的成本上升,并且投放魚苗后存活率也會降低等因素堅持要求補償其損失,因此承辦人就遲延交付漁塘所產生的損失多少以及如何承擔的問題讓雙方進行磋商,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意見。

 

此案的協調處理,鈍化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避免了一起上訪事件,取得了當地群眾及政府的一致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