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子女都有份 下落不明由孫輩代管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0-04-19 瀏覽次數:769
父親留下的房產拆遷,兩個兒子下落不明,另一個兒子去世,孫子早亡,安置房現在兩個曾孫手中,這樣的房子應該歸誰,昨日鎮江潤州法院判決了一個這樣的案子,告訴你這樣撓頭問題的答案。最后房子的分法讓人大跌眼鏡,但又合情合理,于法有據。
王某共有三個兒子王甲、王已、王丙,王某于1974年去世。王某在解放初期被判刑三年,其妻帶領王甲、王丙離開鎮江,現在下落不明。王已有四個子女,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四有兩個子女王A、王B。
王某在鎮江市中心有一處70平方的房子,王某去世后便由王已一家居住。王一、王二青年時遠赴在青島和新疆工作,離開老家,80年代,王三從房子中搬走,只留下王四和其妻子、子女居住,王四于1996年去世,王已于2005年去世,其妻于1996年去世。2009年城市拆遷,該房子由王A、王B和拆遷部門簽訂協議,領取了兩套65平方的安置房,價值46萬元,另外還有10萬元的補償款。后來王一、王二、王三得知消息,便將王A、王B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安置房和補償款,王四之妻(王A、王B的母親)也參加訴訟要求分割。
鎮江潤州法院主審法官認為,王某去世后,其房產應當由三個兒子繼承,雖然王甲、王丙下落不明,無法聯系,但是其應得的份額應當予以保留。兩套安置房估價46萬元,但其中包含拆遷中的其他補助項目,還包括市場價增值的部分,作為遺產的被拆遷房僅僅為安置房價值的91.32%,所以王甲、王已、王丙分別繼承30.44%份額。現在原被告只是王已的后代,訴爭的只能是王已得份額。由于王四去世后,王四之妻對王已盡了贍養義務,也可以作為王已得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可以分得2.44%,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則平分王四的剩余份額,各得7%。由于王四先于王已去世,王四的份額由王A、王B代位繼承,各得3.5%。安置房中8.68%的份額和其他補助款不屬于遺產的范圍,由原被告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但王甲、王丙生死未卜,他們的份額如何處理呢?主審法官也有獨到的辦法,王甲的份額由王一、王二、王三共同代管,王丙的份額由王A、王B共同代管,雖然他們可以使用這些份額的權利,但這些權利永遠不屬于他們,如果王甲、王丙或者他們的子女出現,這些份額還有毫無保留地交還給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