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如皋法院審結一起贍養案,一直強調只有繼母回家才承擔贍養義務的黃某,被法院判令每月承擔繼母徐老太的生活費300元,每年結算一次醫療費。

 

黃某是徐老太的丈夫與前妻所生,52年前,徐老太與黃老爹結合時,黃某才三個多月。徐老太夫婦含辛茹苦把黃某和兩個姐姐撫養成人并娶親完配。黃某結婚后,小夫妻倆與徐老太夫婦發生矛盾,老兩口一氣之下結伴到江南打工,發誓再也不回來。10年前,年老體衰的徐老太夫婦回到如皋,但是并未回家,而是在親戚朋友家中借住,與黃某夫婦之間的關系并無實質性的改善。去年黃老爹去世,黃某與徐老太之間又為醫療費承擔及骨灰安葬事宜發生矛盾。今年1月,徐老太一紙訴狀將黃某告到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繼子女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等同于生父母子女間的關系。徐老太將黃某撫養成人,雙方已形成撫養關系,黃某對徐老太依法應履行贍養義務。孝順父母、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不能以父母是否與自己共同生活為前提條件,被告黃某所辯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