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騎摩托車回家,因撞到路邊堆放的石塊而受傷,是原告違規駕車自行承擔責任還是村委會違規堆放石塊承擔責任呢?日前,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糾紛在宜興法院官林法庭的調解下得到圓滿解決。

 

20091029晚,原告周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路行駛時,突然撞到宜興新建某村委會修路時堆放的石塊,人車摔倒,造成周某受傷,后經醫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8000多元。事后,周某找到該村委會,認為村委會擅自在路邊堆放石塊且占道,未設置警示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自己受傷,但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周某遂將村委會訴諸法庭。

 

官林法庭受理此案后,在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礎上,召集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法官明確告之本起事故的發生雙方均有過錯。原告駕駛摩托車行駛時疏于注意路面情況,應負次要責任;被告村委會對使用道路的行人負有保證其行駛通暢安全的義務,但村委會卻在路邊堆放石塊且未設置警示標志,對行人的交通造成了安全隱患,故應承擔主要責任。在法官的一番法律解釋下,雙方終于達成一致賠償意見,村委會賠償周某損失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