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男子修車后打白條說日后付錢,可時隔一年后仍拒付修車款,413,南通開發區法院依法判決這名“賴皮”給付修車款。

 

2009120,家住如東縣新店鎮的顧某來到陸某經營的南通市新開鎮車樂福汽車美容養護中心維修汽車,由于當時店里較忙,便將汽車放在店里修理。當月23日,顧某到維修中心提車時,因忘記帶維修費用,便當即出具寫有“今欠車樂福陸某汽車修理費3300元”欠條一張,約定于20093月底前還清。誰知,經陸某多次催要,顧某一再食言,遲遲不予歸還。無奈,陸某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顧某給付修車款。法院受理后,被告顧某經傳喚拒不到庭應訴,也不作答辯。

 

南通開發區法院認為,當事人的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原、被告合法的承攬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交被告所寫的欠條已明確證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故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其所欠的修理費3300元于法有據,予以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