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機分案方式實行以來,太倉法院迅速貫徹,扎實推進,各部門相互配合,得到了全院法官的認同,隨機分案制度運行良好,在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保障司法廉潔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太倉法院認真分析隨機分案機制運行四個月的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認真分析研究,提出對策。

 

一、隨即分案中存在的問題

 

1、少數審判人員存在消極辦案現象。目前對承辦人手里的案件數量是以存案數進行控制,比較并判斷是否繼續分案,“結多少、分多少”,這種模式比較簡單但對于數量控制并不十分容易,結案多的法官相應新收的案件多,結案少的法官新收案件少,法官之間會存在忙閑不均的情況,難免出現少數審判人員為減少新收案件數量,而慢結案、少結案、報結不及時的現象。如1-3月該院某庭新收案件最多的法官達到70件,而最少的才38件,相差80%,結案最多的51件,最少的27件,相差88%。

 

2、對特定人員的分案處理較為困難。庭長的主要工作不僅僅是辦案,其主要工作重心在庭務管理上,但是新的分案軟件沒有突出其特別的身份,在對其辦案數量設置上也比較麻煩,現只能以手工方式進行設置,也違背了隨機分案的初衷。對一些身體不佳,或者懷孕的,一段時間不上班的人員,不能簡單地以“承辦人”的一般身份進行處理。

 

3、批量、系列案件的分案中,存在浪費審判資源的現象。系列批量案件中,逐步受理,會導致系列案件或被執行人為同一主體的系列執行案件分散到不同的承辦人處,不利于業務庭(局)的辦案管理,浪費審判資源,可能會導致裁判結果的不統一,影響了司法權威。

 

4、“訴前調解”、“訴調對接”等調解形式兼容的問題。在推行“附設人民調解”、“訴前調解”、“立案調解”、“委托調解”、等多種“訴調對接”過程中,其操作流程是先調解,然后根據調解情況予以立案,由調解人作為案件承辦人出具法律文書。而隨機分案的分案軟件是根據案件的積存數予以分案的規則,沒有考慮到案件承辦人要與實際調解人相一致的慣常做法,難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解效果與審判效率。

 

二、分析原因

 

以上問題的產生,制約了審判流程管理的科學、合理運行,究其原因有以下三點:

 

1、分案強調“隨機”, 在強調隨機的同時,重視一般性,忽視了法官的特殊身份和“特定時期”。

 

2、以“案件積存數”為基數比較容易識別,但是,在當前法院內部考核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也易產生不良的導向。落實“多辦案、快辦案、辦好案”的指導思想有些難度。

 

3、由于隨機分案尚在初始階段,相應的審判監督管理未能及時跟上,與提高提高審判效率、促進和維護司法公正上存在一些差距。

 

三、對策與建議

 

在推行隨機分案的過程中,應以有利于推進當前工作為考慮,盡量減少其負面影響,為此,特提出如下對策:

 

1、隨機分案應以“結案數”為基準。在受理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把結案數作為對法官的考量標準,在設定未結案件的上限(如100件)后,結案少的法官應先分到案件。把“結多少、分多少”轉變為“結得少、分得多”。

 

2、分案中考慮到案件和人員的特殊性。對系列批量、房地產、道路交通賠償等特殊案件和庭長、院長等特殊法官,軟件應單獨為其設置相應的條件,受理特殊案件后,庭長可依其權限進行調節,在強調一般性的同時,不應忽視其特殊性。

 

3、加強審判監督管理。在分案、審判、執行、報結審理流程中應加強對審判人員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強化審判績效考評制度,應重申并明確把辦案實績與法官的評先評優、晉級晉職結合起來。

 

4、植入“訴調對接”應靈活。可在法院單獨設一個庭或放在立案庭內,將調解法官單列出來,專門受理訴前調解、附設調解成功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