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開發商延遲交房屢次拒絕接房 起訴索高額賠償金敗訴
作者:姚鑫 發布時間:2010-04-16 瀏覽次數:734
錫城市民
08年初,某知名開發商通過報紙、電視等宣傳廣告,推銷所開發的商鋪。趙先生與該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房屋交付日期為
09年5月,開發商通知趙先生接房。趙先生前去接房時發現開發商提出合同之外的三項不合理收費,拒絕接房。經過交涉,開發商同意取消三項不合理收費。不滿的趙先生還是拒絕接房,這一拖又是幾個月。這幾個月中,開發商分別通過發函和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告知業主前辦理交房手續,但趙先生未及時與某開發商辦理接房手續。
開發商稱09年5月
法院案件審理后認為,趙某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嚴格履行。趙某所購商鋪因開發商延期交付商鋪造成的損失,可參照其他業主簽訂的商鋪招租委托書中約定的年租金計算,確定的實際損失為6797.84元,趙某應得的違約金為8837.19元(6797.84元乘以130%)。開發商、陽光公司已向胡末初支付違約金3萬余元,數額已遠遠超過了趙某應得的違約金數額。對于開發商、超過部分的違約金視為其自愿支付,不再返還,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