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近二年 索要新生兒撫養費被駁回
作者:劉光亮 王振嶺 發布時間:2012-06-05 瀏覽次數:456
發生交通事故兩年后兒子出生,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者支付兒子的撫養費用,這一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交通事故案件。
2010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害人王某駕駛摩托車行至句容市區某十字路口時,與橫向行駛的被告人李某駕駛的重型牽引車發生相撞,導致王某受傷,后王某被送往醫院救治。2011年2月,經句容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李某負有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2011年11月,江蘇省某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果,王某已構成道路交通事故九、十、十級傷殘。2012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人李某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2月,兒子出生后,王某向法院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人李某支付兒子的撫養費用。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王某的經濟損失,對于超出限額部分,由被告李某賠償70%的損失,而王某的兒子出生時間在事故發生后1年以上,對于此項請求不予支持,于是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賠償王某的經濟損失30余萬元。
法官釋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胎兒出生時為活體的,依法享有要求肇事方支付撫養費的權利,但王某的兒子出生在離事故發生時間1年以上,其懷孕時間亦在事故發生之后,故王某的兒子不享有支付撫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