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小伙受傷 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作者:丁文 許穎 發布時間:2010-04-16 瀏覽次數:830
南京一小伙戴某被學校安排到一單位從事工作實習,工作時不慎被機器割傷了手指,送到醫院后,被診斷為小指、無名指粉碎性骨折。因為協商賠償事宜與學校、實習單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戴某一紙訴狀將學校和實習單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其因受傷產生的費用合計10余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學校方辯稱,戴某雖然是該校的學生,但發生事故是在企業正常的實習期間。學校已經盡到了對學生教育管理的義務,且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也簽訂了協議,戴某受傷時是在為單位干活,故學校不應承擔責任。實習單位則認為,其同意賠償,只是因多次與原告協商,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濱湖法院查明事實后,召集了三方進行調解,最終達成協議,由實習單位賠償戴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等級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二次手術費、差旅費合計55000元。
法官點評
在司法實踐中,實習生損害賠償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權賠償,涉及到在校學生及其家長、學校和實習單位。如果處理不當,不僅學生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還影響到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和實習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指標。因此,規范在校學生的實習活動,嚴格生產安全管理,對雙方都是迫在眉睫的重要事項。當然,一旦發生此類損害事件,雙方當事人還是應當依法處理、通過法院等正當途徑解決,才是解決糾紛的最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