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因病去逝,在其死亡前債務人未能向其支付借款,后債權人第一順序繼承共同訴訟債務人要求其償還債權人所借款項。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張某因病去逝,小吳夫妻因因需要資金曾于20071219日立據向張某借款3.3萬元。小吳在張某生病和死亡后,已經歸還張某及其繼承3500元。余款未能償還,后張某第一順序繼承共同訴訟小吳夫妻,要求其共同償還所借款項。

 

法院審理后認為,借款應當返還。小吳夫妻向張某借款,因張某死亡故應當向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案的原告返還,并且應當支付自起訴之日至款項償清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計算的利息。遂作出:小吳夫妻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返還原告借款29500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自201035日起至款項償清之日的利息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