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作為一種法定的證據形式,被稱為“證據之王”。面對確鑿證據,嫌疑人拒絕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以為自己“金口”不開,司法機關便定不了罪。但是“雁過留痕”,雖然“零口供”對辦案帶來了難度,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證據確鑿翔實,同樣能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414,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零口供”犯罪案件。

 

王某,男,河南省開封縣人,小學文化,今年38歲,無正當職業的他可謂劣跡斑斑:1995年因犯盜竊罪,被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1996年又犯盜竊罪,被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05年因犯搶奪罪,被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08年再因犯盜竊罪,被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200710月份和12月份,王某伙同他人先后竄至我區金沙鎮景怡花苑、金鑫公寓等小區,入戶實施盜竊作案5起,竊得現金及筆記本電腦、黃金首飾等物,錢物合計價值人民幣5萬多元,被檢察機關以盜竊罪提起訴訟,因王某為主犯、屢犯,公訴機關提請法院依據刑法相關條款從重從嚴判處。

 

331,通州法院首個“公眾開放日”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然而,王某百般抵賴、狡辯,當庭翻供,對起訴書指控的第二至五起否認到過作案現場,稱20071218自己在河南省開封市,與朋友一起吃飯洗澡,并提供了證人名單,詳細陳述了相關細節。為此,審判長要求公訴機關進行核實,擇日宣判。偵查機關隨即奔赴河南鄭州,找到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均不能證明案發當天與王某在一起的事實。

 

414,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公訴人在庭審中充分展示了大量證據,將這些證據串聯起來,形成鎖鏈,鎖定被告人王某的幾起盜竊犯罪事實。法院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同時責令王某退出或退賠贓款(或贓物折價款)共計人民幣四萬零九百四十元一角三分。

 

也許通過這次犯案,王某會明白一個道理:用客觀事實來作為定案的根據,是法律在適用過程當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