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祖理所當然,而由于祭祖引發交通事故的也不少見。近日,東臺法院就對一起因祭祖引發的交通事故糾紛進行了調解,并最終達成了賠償協議。

 

2009年清明前夕,家住上海的張麗女士駕駛小轎車特地趕回東臺老家,與其哥哥張明一同去親人墳前祭祖,途中與韓某駕駛的某水泥廠的攔板大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張家兄妹倆受傷、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轎車的駕駛員與貨車的駕駛員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發后,張家兄妹均住院治療,經診斷:哥哥張明多處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妹妹張麗頭皮損傷、軟組織傷。張麗的別克轎車損壞后經鑒定損失8萬余元。期間,雙方就賠償事宜經公安交警部門調解未果。今年3月,張家兄妹一紙訴狀將肇事大貨車的駕駛員、車主及該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其身體受傷及車輛受損的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法院受案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韓某認為其發生交通事故屬于職務行為,原告的損失應由其單位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某水泥廠則辯稱,大貨車已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為不計賠償險,原告的損失不超過交強險,應由保險公司全額買單。而保險公司只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依法進行調解,對于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應由事故雙方按責任分擔,對于某水泥廠投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應當根據雙方商業保險合同的約定,由被保險人依法再向保險公司理賠。同時,雙方就原告主張的關節功能訓練費、輔助治療儀等18000多元是否屬于合理賠償費用發生分歧意見。

 

經過三個多小時的悉心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兩原告的損失54000元;某水泥廠賠償兩原告的各項損失48000元;駕駛員韓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