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7,通州法院立案庭、張芝山法庭與先鋒鎮鎮、村領導聯手調處了一起征地糾紛,長達三年之久的涉訴矛盾得以圓滿化解。

 

張某某芳、葛某某和秦某某系先鋒鎮秦家埭村村民,2007年因對土地征用的補償事宜不滿而拒絕受領青苗費等相關土地補償費用,并不服通州市人民政府于2007124頒發給案外人的通州國用(2007)第3364號土地使用證,向通州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經通州法院一審、南通中院二審、再審,均裁定駁回起訴。后張某某、葛某某和秦某某就土地補償問題向通州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通州法院接到訴狀后,考慮到當事人與村委會的矛盾較激烈,未簡單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裁定不予受理,而是啟動訴前矛盾化解機制,開展訴前協調。201047日上午,通州法院孫金華副院長率立案庭、張芝山法庭庭長奔赴先鋒鎮政府,會同先鋒鎮鎮領導、村干部,就三人的土地補償問題開展訴前協調。經多方調解,張某某、葛某某和秦某某終于與村委會達成意向,并表示自行與村委會協商解決此事,不再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得到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