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丹徒法院審理了一起贍養案件,辛豐鎮的吳先生起訴自己的兩個兒子要求其對自己盡贍養義務。

 

吳先生稱,自己31年前和前妻王某結婚,婚后生有兩個兒子,1993年吳先生和王某到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分別才8歲和1歲的兩個兒子隨母親王某共同生活,家庭債務由吳先生負擔,王某不要求吳先生支付兒子的撫養費。后王某改嫁,將兩個兒子也一起帶到新家庭共同生活。多年來自己同兩個兒子都不怎么來往,但現在他年老多病,希望兩個兒子能承擔自己的贍養費。

 

法官向吳先生的兩個兒子了解情況時,兩個兒子都表示,自己很小父母就離婚了,母親改嫁后他們一直隨繼父生活,既然親生父親吳先生沒有對自己盡過撫養的責任,自己也不沒必要贍養他。

 

法官介紹,在農村社會,很多人認為父母未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則不能享有子女的贍養權利,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相關法律并未將履行撫養義務作為享受贍養義務的前提,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由此可見,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是由法律明文規定了的,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同樣,在贍養老年人這個問題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

 

最終,在調解不成的基礎上,丹徒法院近期作出判決:吳先生的兩個兒子每人每月給付吳先生贍養費220元,并分擔吳先生的醫療費用和以后的殯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