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施吳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20094月至6月期間,施某冒充啟東市組織部工作人員,以將被害人朱某的兒子安排到啟東市工商局工作為名,騙取朱某人民幣45000元。施某將其中的35000元用于個人還款及揮霍。同年7月初,被朱某父子識破騙局,施某經朱某等人多次催要后,歸還朱某人民幣10000元,另出具35000元欠條一份。案發后,施某已退繳全部贓款并發還了被害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吳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