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公司作為租賃房和承租方之間溝通的橋梁,其專業性是雙方信賴的基礎。但是一旦房屋中介公司出現錯誤,即使錯誤很小,也會引發一場糾紛。近日,一中介公司就因其工作人員筆誤致使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面積大于房屋實際面積,被承租人以多付租金為由告上了法庭。

 

事情起因

 

20095月,李某委托某房屋中介公司幫其尋找欲出租的房子。64,中介公司帶其去看了位于秦淮區某處的毛坯房一套,李某對該房甚為滿意,同意承租。次日,李某與房東張某簽訂《不動產租賃合同》,合同由中介公司工作人員代為填寫,李某與張某簽字認可。合同約定租期一年,每月租金1500元。簽約前張某當場出示了該房的買賣契約。

 

發生糾紛

 

合同訂立后,李某立即對該房進行了裝潢,在裝潢過程中,李某從張某處得知該房的實際面積是92平方米,而非租賃合同上所寫的117平方米。基于此,李某認為某房屋經紀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務中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導致其多付了25平主米的租金,遂向秦淮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介公司賠償面積誤差部分的一年房租3800余元,并返還中介服務費。

 

法庭判決

 

庭審過程中,中介認為,將92平方米寫成了117平方米是其工作人員的筆誤,但中介公司負有促進合同訂立的義務,卻不具備審查合同的義務;房東也當場出示了買賣契約,沒有發現租賃合同上的面積與買賣契約上的面積不一致是李某自己的疏忽;租金就是按照92平方米1500元定的,這個價格是符合該房所在地的市場價格的。他們并未提供該房的虛假情況,因而不存在賠償李某多付租金的問題。

 

法院判決認為原被告之間為居間合同關系,中介負有提供簽約機會的義務,其為客戶填寫合同內容,并非其履行中介義務的職責。其工作人員在填寫合同時出現筆誤,不屬違反合同義務,也未影響原告租賃目的的實現。李某在簽約過程中負有簽約不嚴的責任,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實際損失存在,故駁回其訴訟請求。鑒于某房屋經紀公司工作人員的筆誤行為對雙方糾紛的產生負有一定責任,法院判決由雙方的訴訟費進行公分攤。(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