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無錫濱湖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游客在車上受傷索賠的案件,法院判決由駕駛員周某(系實際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受傷游客共計118063.83元的損失,車輛掛靠單位負連帶賠償責任。

 

2007420,孫女士通過旅游集散中心報名參加了一旅行公司下屬旅行社組織的普陀山三日游旅行團。孫女士在乘車過程中,因車輛顛簸導致腰部受傷,花費131580.1元醫療費。孫女士要求周某、掛靠單位對其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集散中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于孫女士的請求,各被告持有不同意見。駕駛員周某辯稱其對游客的損失不應承擔全責。掛靠單位辯稱,游客的損失應由旅行社承擔責任。客車實際車主系周某,雖掛靠其名下,應由周某承擔一切責任。旅行社、旅游公司辯稱,游客的損失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旅游集散中心辯稱:游客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通過向集散中心報名后參加活動,游客的損失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查明,由周某購買的客車登記車主系掛靠單位。事發時,旅行社向周某租用客車,由周某本人駕駛。旅行社向周某支付了租車費。

 

法院認為,周某在駕駛客車過程中,未盡到安全義務,行車中車輛顛簸導致乘客受傷,周某又系實際車主,其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客車屬掛靠性質,故掛靠單位對周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客車有合格的行駛證,周某有適格的駕駛資格,旅行社對車輛駕駛者和車輛已盡到謹慎選任義務,故旅行社對游客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游客主張旅行社、旅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游客主張集散中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也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