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旅行車上受傷 車主、掛靠單位共同賠償
作者:丁文娟 勇立宇 發布時間:2010-04-14 瀏覽次數:729
近日,江蘇省無錫濱湖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游客在車上受傷索賠的案件,法院判決由駕駛員周某(系實際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受傷游客共計118063.83元的損失,車輛掛靠單位負連帶賠償責任。
對
法院審理后查明,由周某購買的客車登記車主系掛靠單位。事發時,旅行社向周某租用客車,由周某本人駕駛。旅行社向周某支付了租車費。
法院認為,周某在駕駛客車過程中,未盡到安全義務,行車中車輛顛簸導致乘客受傷,周某又系實際車主,其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客車屬掛靠性質,故掛靠單位對周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客車有合格的行駛證,周某有適格的駕駛資格,旅行社對車輛駕駛者和車輛已盡到謹慎選任義務,故旅行社對游客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游客主張旅行社、旅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游客主張集散中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也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