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小區停車可以“差別收費”嗎?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張凌云 虎法萱 發布時間:2021-03-12 瀏覽次數:1031
買了動遷房在蘇州安家小韓發現,隔壁動遷戶鄰居家停車不需要繳納停車費。抱著這個疑問,小韓翻閱了停車費文件后,發現物業公司竟明確規定,買入動遷房的業主需要繳納停車費,而動遷戶不需要繳納。一氣之下,小韓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多收取的停車費840元并降低停車費。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法院經審理后發現,雙方收費不同系因動遷產生的財政補貼,所有業主實際停車收費標準一致,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韓某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差別收費”事出有因
原告小韓稱:“作為同一小區的業主,應當享受同等待遇。但物業對動遷業主與非動遷業主采取截然不同的收費標準,這是不公平的。”
被告物業公司代理人辯稱:“為安置宅基地責任田被征收的失地農民,政府會為動遷業主提供財政補貼及優惠舉措,其中就有對于物業費、停車費的補貼。這才導致了小韓覺得自家停車費高了,其實我們對于所有業主停車費是統一的。”
文件含糊引發誤解
涉案小區的居民代表對于停車費文件中表述的“差別收費”作出了解釋,其稱,因為小區老人多,考慮到收費方便的問題,在文件制定的時候,就直接采取了動遷業主與非動遷業主分別計費的方式,沒有在文件對于財政補貼加以解釋。
法院認為,雖然從停車費收取的文件內容上看,對動遷居民和買賣方業主的停車費收取采用不同的標準,但由于該小區屬于拆遷小區,存在著財政補貼的情況,因此實質上對于所有業主的停車費都是統一的。同時,物業所制定停車費收費標準并未超出規定的標準,另考慮該小區的地理、位置和車位的管理服務成本等實際情況,該停車費標準亦在合理范圍內,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但是如小區物業在制定文件及征求意見時對此予以明確,則可避免誤解,也可能避免本案產生的糾紛。
法官連線:
小區是城市管理的“單元格”,也是市域治理現代化的著力點,物業是小區的綜合管家,承擔著社會責任。近年倆,拆遷小區的物業管理規范化一直是社會焦點問題。在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也存在不足之處,其應當加強對于業主的溝通,尤其是在涉及停車費、物業費等涉及業主切身利益的事項中,應當全面的公示、加強與業主的溝通。營造一個適宜居住和生活的和諧環境需要提高物業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同時也需要所有業主共同參與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