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證為朋友做擔保 無知緩刑犯獲刑2年6個月
作者:胡玲 丁曉楚 發(fā)布時間:2010-04-13 瀏覽次數(shù):757
為了讓兒子到城里讀書,正處于緩刑考驗期的殷某,竟然不計后果,偽造了房產(chǎn)證和土地所有證,還盲將哥們義氣,將兩本假證借給朋友作借貸擔保,最終被人識破,落得身陷囹圄的下場。
殷某,1997年曾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2007年因犯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3萬元。兩次險些入獄,讓生性莽撞妄為的殷某有了很大收斂。
2008年,殷某想讓兒子轉到城區(qū)小學上學,但由于自己是農(nóng)村戶口,即使兒子去了,也只能是借讀生。為了讓兒子的學籍成功轉到城區(qū)小學,殷某東奔西走,但終究很難辦理。一天,墻上粘貼的一則辦假證的小廣告引起了殷某的注意,一個念頭迅速在殷某腦海里升騰起來。顧不上多考慮,殷某撥通了小廣告上的聯(lián)系電話,三言兩語,“生意”就談成了。按照約定,殷某將辦假證的費用匯入了指定的帳戶,幾天過后,殷某也如愿拿到了所有權人為自己的“房產(chǎn)證”和“土地所有證”。有了這兩個小本本,殷某兒子的轉學籍問題也順利解決了。
但是,事情并未就此結束。2008年底,朋友錢某找到殷某,希望殷某能用自己的房產(chǎn)證和土地所有證為自己做一下銀行貸款擔保,生性豪爽的殷某不加思量,就答應了下來,將自己偽造的來的兩個本本拿給了錢某。錢某隨即趕到泰興市某中國銀行,拿出“房產(chǎn)證”和“土地所有證”準備貸款,誰知銀行一主任看到兩證,就咬定是假證,并提醒錢某若不相信,可以到審批中心求證。不知真?zhèn)蔚腻X某又趕到審批中心,經(jīng)鑒定,借來的“房產(chǎn)證”和“土地所有證”確確實實都是假的。遂電話聯(lián)系到殷某,說明情況,得知事情暴露,殷某隨即找到錢某,拿回了兩個本本。作為“朋友”,錢某也沒多說,此事就這樣過去了。
誰知,過了幾天,錢某又找到殷某,說自己現(xiàn)在確實需要錢周轉生意,銀行借不到錢,可以拿“房產(chǎn)證”和“土地所有證”作抵押,向私人借貸,并且放貸的人都已找好,只需要殷某提供兩證,再幫忙簽下字就好。殷某一聽,感覺是舉手之勞的事情,便答應了下來。隨后便跟錢某來到某飯店,見到放貸人朱某。有了“房產(chǎn)證”和“土地所有證”作擔保,10萬元的貸款很快就辦了下來。
20多天過去了,快到還款日期了,殷某找到錢某,提醒他要盡快還款。誰知,錢某咬定自己沒錢,要給只能先給部分利息。得知情況的朱某一下子發(fā)了急,拿著抵押在身邊的“房產(chǎn)證”和“土地所有證”,找到了律師,假證的事實隨后也浮出水面。憤恨不已的朱某隨即報了警。
經(jīng)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殷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法應予以懲處;且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shù)罪并罰。遂根據(jù)我國《刑法》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條款及規(guī)定,以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決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撤銷其緩刑部分,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