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傾力維權 斷指小伙獲賠
作者:徐海燕 發布時間:2010-04-13 瀏覽次數:759
2009年2月,陳某職業中專畢業后,進入南通市港閘區某模具公司工作,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僅約定每月工資1200元。2009年8月,在車床上工作時,他右手手指不慎被機器軋斷,頓時鮮血直流,同事立即將他送往醫院搶救。經住院手術,他右手食指和中指的末節被截去,老板替其支付了醫藥費。出院后,他找到老板要求按工傷給予賠償,卻被一口拒絕,還被趕出了廠門。陳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林遠模具公司的勞動關系,因提供不出相關證據,仲裁委對其請求未予支持。
無奈,其向港閘法院起訴。庭審時,承辦法官從原告所提供的有林遠模具公司字樣的工作服、原告描述企業的狀況、老板及同車間多名工人的名字及兩名工友的證明,判斷原告確實是在被告企業工作時受傷,被告是在逃避責任,遂向被告負責人指出了其違法行為。考慮到原告確認勞動關系的最終的目的是為了工傷賠償,此案如果判決的話,被告不服可能上訴,即使二審維持了,原告向勞動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認定,被告仍可提出復議、訴訟,原告要經過數個程序,等數年時間才能得到賠償,這不利于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減輕當事人的訟累,承辦法官在庭后及時向法醫進行咨詢,法醫認為原告的傷情可達九級傷殘。
之后,法官召集雙方調解,被告卻僅同意賠兩萬元,雙方差距較大,還發生激烈的爭吵。為化解矛盾,法官多次單獨做被告代理人及負責人的工作,耐心細致地向被告分析了其如果不配合調解的不利后果,告知老板因受傷給原告所帶來的身心傷害、原告家的困難。老板被法官執著的精神所打動,同意增加賠償款。經過幾輪協商后,最終雙方達成了由被告一次性賠付六萬元的調解協議,并約定被告將賠款三日內交至法院,逾期原告則按8萬元的標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最終,被告在約定的時間繳納了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