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限內未主張權利 法院判保證人免除責任
作者:呂敏 顧建兵 發布時間:2010-04-13 瀏覽次數:796
以自己全部財產為朋友巨額借款提供擔保的邢某,因借款人在保證期內未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被法院依法免除了連帶保證責任,也讓他虛驚一場。日前,南通中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借款人高某歸還陳某借款人民幣150萬元,支付利息53萬余元,免除保證人邢某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陳某提交的借條可以證明被告高某向其借款及邢某擔保事實的存在;依據公安報警記錄,邢某的陳述與陳某在派出所的詢問筆錄及證人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對邢某的抗辯理由予以采信;陳某在保證期間內未要求邢某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除陳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