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雙方都違約 定金罰則不再適用
作者:盧鳳 發布時間:2010-04-13 瀏覽次數:892
小王與小李于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王未按約支付購房款,已構成違約;小李在小王遲延履行主要義務構成違約后,有權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解除權,但小李既沒有催告小王及時付款,也沒有通知小王解除合同,雙方的買賣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在此情況下,小李直接將房屋賣與他人并辦理過戶手續,形成事實上的“一房二賣”,其行為構成根本性違約。雙方都違反合同約定,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遂判令小李返還小王10萬元。
法官評析:
根據《合同法》規定,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本案中,小王未按約支付270萬元購房款,本無權要求小李返還定金。小李在小王違約后,應當書面催告小王在合理期限內交付購房款,如果小王仍未交付,小李應向小王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自通知到達小王時解除。小李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解除合同,雙方的合同仍然合法有效,而小李又將房屋賣與他人,也構成違約,對此,小李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定金罰則只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況,雙方違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小王、小李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在此,希望其他房屋買賣雙方以此為鑒,不管是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都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切不可冒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