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與小李于2009114通過中介簽訂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小李將坐落于江陰市大橋二村的一套房屋轉讓給小王,總成交價432萬元,付款方式為2009114小王付購房定金10萬元,2009228再付款270萬元,最晚不超過330,余款152萬元以小王辦理貸款到位再行支付為準。合同簽訂當天,小王支付給小李定金10萬元。此后一直截止到2009330,小王因種種原因未能按約支付270萬元。200948,小李將該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20095月,小王將小李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小李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王未按約支付購房款,已構成違約;小李在小王遲延履行主要義務構成違約后,有權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解除權,但小李既沒有催告小王及時付款,也沒有通知小王解除合同,雙方的買賣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在此情況下,小李直接將房屋賣與他人并辦理過戶手續,形成事實上的“一房二賣”,其行為構成根本性違約。雙方都違反合同約定,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遂判令小李返還小王10萬元。

 

 

法官評析:

 

根據《合同法》規定,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本案中,小王未按約支付270萬元購房款,本無權要求小李返還定金。小李在小王違約后,應當書面催告小王在合理期限內交付購房款,如果小王仍未交付,小李應向小王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自通知到達小王時解除。小李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解除合同,雙方的合同仍然合法有效,而小李又將房屋賣與他人,也構成違約,對此,小李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定金罰則只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況,雙方違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小王、小李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在此,希望其他房屋買賣雙方以此為鑒,不管是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都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切不可冒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