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借他人款2萬 離婚后妻子難逃其責
作者:李曉東 發布時間:2010-04-13 瀏覽次數:736
日前,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劉霞給付原告周用昆128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林成與被告人劉霞原系夫妻關系,后雙方辦理離婚登記。2006年12月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人林成向郭子興借款20000元,由王林、周用昆負連帶責任保證,并辦理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后來王林因故身亡。借款到期后,林成還款1萬元,其余本金借款人及擔保人均未償還,經郭子興申請,2009年6月,邳州市公證處出具了執行證書,確認執行標的為:本金壹萬元,利息柒佰元,合計人民幣壹萬零柒佰元整。
法院審理后認為,通過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郭子興與林成之間存在合法的借貸關系,郭子興與原告周用昆之間存在連帶責任保證合同關系。林成未按照約定及時履行還款義務的行為構成違約,郭子興有權向其或者保證人主張權利,在原告周用昆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借款人林成追償。因該筆借款發生在林成與被告劉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被告劉霞沒有證據證明該筆借款系林成個人債務時,應當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如果林成與劉霞之間的離婚協議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劉霞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向林成追償。(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