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丹陽法院審結了一起定作合同糾紛案,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但由于違約方當事人認為該違約金過高而申請法院調整,丹陽法院依法判決對違約金作出了調整。

 

2007530,某機械公司與某模具公司簽訂一份《委托設計制作模具合同書》及其補充協議《植保割草機罩殼模具委托制作技術協議》,約定由模具公司為機械公司設計制作20寸割草機罩殼模具,總價款為39.95萬元,如果模具開發不成功或達不到圖紙所規定的要求,模具公司按模具總價的雙倍給予賠償,雙方還對模具的使用性能、技術要求及付款方式等內容予以約定。合同簽訂后,機械公司依約付給了模具公司模具款23.97萬元。模具公司將模具設計制作完成后送至機械公司處試生產,但結果一直未能達到雙方合同約定的技術性能指標。機械公司遂向丹陽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模具設計制作合同,由模具公司返還預付的模具費23.97萬元并承擔違約金79.9萬元。

 

丹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機械公司與模具公司之間的模具委托設計制作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的。機械公司按約付給模具公司預付價款后,模具公司至今未能設計制作出符合合同要求的模具,已經構成違約,該違約行為已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機械公司要求解除委托設計制作模具合同,并由模具公司退回預付款23.97萬元及承擔相應的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由于模具公司稱機械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過高,法院考慮到模具公司能夠在機械公司的要求下積極履行更換、調試義務等因素,酌定模具公司應承擔的違約金為39.9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