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陽法院對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香煙案作出了判決,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

 

被告人張某系經營香煙店的老板。200911月,丹陽市煙草專賣局在被告人張某承租房屋的暫住地,查獲“南京”、“中華”、“云煙”、“芙蓉王”等各類香煙1491條,經鑒定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香煙,價值人民幣21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在明知是假冒偽劣香煙的情況下,先后兩次從他人手中購進并欲冒充真煙進行銷售,依法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