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以非法買賣彈藥罪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收繳的630發鉛彈,予以沒收。

 

200911月,潘某通過互聯網聯系,在網上以90元的價格向齊某(另案處理)非法購買某氣槍廠制造的4.5mm口徑氣槍鉛彈10盒,計600余發,用于漁具鉛墜。20091130,潘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將剩余的630發氣槍鉛彈上交公安機關。

 

該院認為,潘某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管理法規,非法買賣彈藥,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彈藥罪。其犯罪以后自己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潘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