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氣槍子彈作漁具鉛墜被判刑
作者:胡根平 發布時間:2010-04-12 瀏覽次數:1655
2009年11月,潘某通過互聯網聯系,在網上以90元的價格向齊某(另案處理)非法購買某氣槍廠制造的
該院認為,潘某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管理法規,非法買賣彈藥,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彈藥罪。其犯罪以后自己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潘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09年11月,潘某通過互聯網聯系,在網上以90元的價格向齊某(另案處理)非法購買某氣槍廠制造的
該院認為,潘某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管理法規,非法買賣彈藥,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彈藥罪。其犯罪以后自己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潘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