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金湖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丁紅巨資詐騙案。由于案件涉及的被害人眾多,數額特別巨大,備受社會關注。為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金湖縣人民法院、金湖縣人民檢察院“兩院”首次聯合邀請20余名市、縣人大代表旁聽評議該案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 200812月至20096月間,被告人丁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身負巨額債務、明知無力償還的情況下,以購買客車、飼養藏獒、投資辦廠等為借口,先后向張某某、宋某某、倪某某等36人次行騙,騙得人民幣計331.46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丁紅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中的其中被害人毛某某借款4萬元、黃某某兩次借款13.7萬元,均由被告人丁紅的父母擔保,而且權利人通過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由被告人丁紅父母以自己房產抵欠了權利人的借款,并已執行完畢,上述17.7萬元借款不應以犯罪論處。據此法院認定,被告人實際詐騙金額為313.76萬元。以詐騙罪,當庭判處丁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追繳被告人丁紅犯罪所得313.76萬元,返還給各被害人。

 

庭審后,參加旁聽的人大代表對庭審活動進行了評議,代表們對庭審程序、事實認定以及判決結果表示滿意。市人大代表、江蘇華海測控技術有限公司經理呂海東認為,庭審中,法院否定檢察院起訴的17.7萬元有理有據、客觀公正,充分體現了司法以人為本的理念。市人大代表、金湖縣計生委副主任科員高竹庭認為,一個毫無背景的普通婦女,在短短半年時間內以虛構事實的伎倆,先后向數十人行騙,涉案詐騙金額300余萬元,這在金湖縣尚屬首例。犯罪分子之所以屢屢詐騙得逞,期間暗藏著高利貸問題,罪犯丁紅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使得被害人紛紛上當受騙。為此,代表建議,要加大對高利貸危害性的宣傳力度,高利貸問題不能單純看作是借貸雙方當事人的事情,應看作是一個地方經濟發展軟環境優劣的一種表現,防止因重視不夠而產生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還應加大對高利貸行為的法律制裁力度,建議立法上增加對高利貸的刑事和行政處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