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說好話你拒不遷出 拘留罰款才知后悔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_ 張洪濤 方芳 發布時間:2019-07-12 瀏覽次數:826
2019年1月份,蘇州相城法院受理了一起某科技公司與被執行人某家具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被執行人合同到期后拒不遷出,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請采取強制措施,讓被執行人從占用的廠房中遷出。
立案后,承辦法官向被執行人發出傳票及執行通知書。1月28日,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陳某到庭,并表示愿意遷出涉案廠房,但由于其將廠房已轉租給多家公司,且臨近春節,短時間內很難讓租戶全部搬離,請求法院寬限一段時間。
考慮到實際情況,法院寬限其兩個月時間,要求陳某于3月底前清空廠房,與此同時,承辦法官向其釋明了到期仍不履行的后果。
3月14日,被執行人家具公司及廠房內的多家租戶并沒有按照規定逐步搬離,法院遂至廠房內張貼遷出公告,要求被執行公司在3月31日前遷出占有的廠房地塊,督促盡快搬離。轉眼時限已至,被執行人公司僅僅清空了部分廠房。
6月26日,法院再次通知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陳某到庭,并要求其在3日內全部搬離。但陳某明確表示做不到,拒絕搬離,其一而再再而三的拖延,嚴重阻礙了執法進度,法院依法對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措施。拘留期間,陳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聯系家屬協助將其占有的廠房清空返還申請人。鑒于其拒不履行的情節惡劣,法院最終對被執行人單位處以人民幣50000元的罰款,目前該罰款已繳納至本院,案件執行完畢。
法官提醒:
鄭重告誡所有被執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規避、妨礙、抗拒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將可能使自己付出經濟、信用及人身自由代價,在社會活動中處處受限、寸步難行,也會對家庭造成一定負面影響。
誠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線。本院嚴厲敦促:被執行人應當主動向債權人或者自覺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妨礙、抗拒執行,否則將依法受到法律嚴厲制裁。
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報告財產、拒不履行義務的,一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規避、妨礙和抗拒執行情形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