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載石頭過程中受傷 搬運工獲補償三千元
作者:王永侖 發布時間:2010-04-12 瀏覽次數:704
2008年8月份,被告建湖縣某建安公司承建該縣沿河鎮某建筑工程。當月26日下午該公司購買的一批石頭船運至工地附近碼頭,該公司經歷委托灌南縣長茂鎮船民何某找裝卸工卸載。何友明聯系其從事搬運的父親,告知有石頭需要卸載,卸載費6元/噸。何父即喊在一起從事搬運的原告王某等人共同搬運。下午6時序,原告王某與另一搬運人員付某臺一塊石頭往運石頭的鐵筐里扔時,石頭砸在筐沿上彈回,砸傷王某左小腿。王某被送往當地衛生院治療,次日,又被轉至老家長茂鎮衛生院治療,因傷情嚴重,
在本次訴訟中,原告撤回了對建湖縣某建安公司的訴訟,經灌南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何某父子自愿補償原告王某經濟損失3000元,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