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上午,被告王某到灌南法院,主動兌現了其自愿承擔3000元賠償款,這起歷時近兩年、經歷三次訴訟的糾紛,終于畫上圓滿句號。

 

20088月份,被告建湖縣某建安公司承建該縣沿河鎮某建筑工程。當月26日下午該公司購買的一批石頭船運至工地附近碼頭,該公司經歷委托灌南縣長茂鎮船民何某找裝卸工卸載。何友明聯系其從事搬運的父親,告知有石頭需要卸載,卸載費6/噸。何父即喊在一起從事搬運的原告王某等人共同搬運。下午6時序,原告王某與另一搬運人員付某臺一塊石頭往運石頭的鐵筐里扔時,石頭砸在筐沿上彈回,砸傷王某左小腿。王某被送往當地衛生院治療,次日,又被轉至老家長茂鎮衛生院治療,因傷情嚴重,829,王某又被轉至鄰近的灌云縣人民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被實施切開復位內固定手術,住院治療至99出院,合計花去治療費用13726.70元。2009427原告王某向灌南法院提院起訴訟,認為何某父子與建安公司雇傭其卸載石頭,作為雇主應當對雇員的人身損害副連帶賠償責任,要求被告何某及其父親、建湖縣建安公司賠償其治療、護理等損失計17000余元。灌南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系承攬關系,三被告沒有定作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事由,原告王某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于2009610,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不服判決,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發回灌南法院重審。

 

在本次訴訟中,原告撤回了對建湖縣某建安公司的訴訟,經灌南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何某父子自愿補償原告王某經濟損失3000元,于2010415日前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