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某犯拐賣婦女罪、搶劫罪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2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

 

20084月,被告人張某(19922月生)與田某(不滿16周歲)將二人的女朋友戴某某、蔡某某帶至淮安市楚州區賣淫,因掙錢較少,被告人張某與田某即預謀將蔡某某賣掉。后由被告人張某通過他人聯系了路某(已判刑)、唐某(在逃)夫妻,在宿遷市泗陽縣,以人民幣6000元的價格將蔡某某賣給路某夫妻,路某夫妻將蔡某某留在自己經營的美容店內賣淫。過了一星期左右,被告張某與田某將戴某某帶至泗陽縣路某夫妻經營的美容店,以人民幣5000元的價格將戴某某賣給路某,在其門市內賣淫。

 

另,被告人張某于2009716日晚,對受害人陳某采用下跪、持刀威脅并打嘴吧等手段,逼迫受害人交出錢財,致受害人陳某左耳輕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出賣為目的,實施拐騙婦女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罪;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欲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并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張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張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認罪態度較好,對其犯拐賣婦女罪,依法從輕處罰;犯搶劫罪,依法減輕處罰。   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