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系張某服裝店多年的客戶,一來二往年紀相仿的兩人成了閨蜜。20116月初,張某提出想要和錢某合開一家手機店,錢某欣然同意,并說門面由其家人先出資租賃。錢某和張某每人出2萬元就可以把店開出來。張某當即覺得這個姐妹沒白交。張某隨后與錢某簽訂了合作經營協議書,簽好后張某將2萬元現金交給錢某作為投資款,錢某寫了一張2萬元的收條給張某。之后一兩天錢某就帶了張某到蘇州某大型數碼城一樓看場地,告訴張某有一個手機柜臺快搬了,她們就可以租這個柜臺,同時告訴張某托觀前派出所的民警去辦營業執照。其實錢某根本沒有能力開手機店,其所說的租店面,辦執照都是欺騙張某的,目的是從張某處騙取投資款。時間一天天過去了,但是手機店遲遲開不出來。張某就去找錢某,并要求親自到數碼城核對,才發現自己被錢某騙了,便要求其還錢,但這些錢早就被錢某揮霍掉了。張某看在姐妹情分上多次要求錢某還錢,但是錢某一再推托。無奈的張某只能報案。

 

案發后張某才知道,這個閨蜜原來還是個慣犯,曾因盜竊罪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鑒于錢某系累犯并有前科劣跡,主觀惡性較大,案發后數次承諾退贓及預交罰金,但拒不退贓,亦不預交罰金,無悔罪表現。對錢某予以從重處罰。2012530日,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錢某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