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兒子從小患有嚴重的腦積水,苗族人張梅便用農藥將親生兒毒死。日前,溧水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梅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苗族姑娘張梅,1970年出生。由于家境貧寒,背井離鄉來到溧水打工。兩年后便與溧水當地小伙子趙海相識、相戀并結婚。2003121日,大兒子小亮出生。不幸的是,小亮在三歲的時候就被查出患有腦積水,張梅夫婦帶小亮去當地的醫院檢查,醫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后,病情并未好轉。想到家中貧困,無錢治病,張梅夫婦就放棄了對小亮的治療。因小亮患有腦積水,無法跟正常人一樣生活,張梅夫婦心里不是滋味,便商量著再要一個孩子。但老天爺好像不給張梅夫婦這樣的機會,第二個孩子小軍降臨后,仍被查出患有腦積水。天降噩運,丈夫趙海也不幸車禍身亡。由于賠償款一分沒拿到,讓這個原本清貧的家庭再次添上沉重的負擔,撫養兩個兒子的重擔就落在了張梅一個人身上。

 

一天晚上,大兒子小亮病情發作,在家亂發脾氣,還隨手砸碎了三個碗。鬧心的小亮讓張梅很是憤怒,便產生了殺子的念頭。張梅從自家豬圈找來農藥甲胺磷,和著溫水喂小亮。夜里三點,小亮肚里的農藥發作,張梅很害怕,她打算天亮后帶小亮去醫院。但農藥的作用發作太快,小亮很快便沒了氣息。心存懊悔的張梅抱著兒子的尸體大聲痛哭,求生和贖罪的欲望驅使她最終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公訴機關以張梅犯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溧水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梅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梅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梅的辯護人提出:“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人無前科、劣跡,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已經庭審查實,本院予以采納,并據此對被告人張梅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