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云龍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20095月,封某與賈某(已判刑)經共謀后,先后偽造了“張森”、“夏雨”的假身份證,并租賃房屋準備用于放置贓物。20097月至9月間,封某與賈某互相配合,采取用偽造的身份證與被害人簽定租賃合同并付少量押金的手段,先后在徐州市多家建筑物品租賃處共同實施詐騙作案15起,騙取被害人焦某等人的建筑用腳手架共119組,實物價值人民幣49300元。兩人將騙取的腳手架先行放置在事前準備好的租賃房中,再用偽造的書面證明將騙取的腳手架以單位處理生產資料的名義先后在蕭縣等地予以集中銷贓,所得贓款被二人均分并揮霍。

 

該院認為,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