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門口,羅某抓住一男子后,從該男子的身上掉下了他的皮夾。當即,羅某向警方報了案。經訊問,該男子路某交代了事情的原委。

 

事發當天,待業中的路某從銀川坐火車到達無錫后,身上銀兩已不多。路過一飯店,路某看到里面生意非常火爆,于是想去“搞點”錢花花。在飯店一樓轉了一圈沒有下手機會,路某又來到了二樓。看到一個椅背上面掛著件外衣,路某假裝打電話湊近外衣,伸進衣服的內口袋摸出了一只黑色的皮夾(內有現金2965元及身份證、信用卡等物)。得手后,他把皮夾塞進了自己衣服內,夾在腋窩里下了樓。剛剛到樓下正準備出門,就發生了上述一幕。

 

路某并非善良之輩,199611月至20074月間先后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近8年,20089月才刑滿釋放。

 

法院認為:路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路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贓款贓物已追回,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判決路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廣大市民在公共場所時,要留心保管好自己的隨身物品,切莫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