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孩童李某隨父母一起在飯店吃飯,竟摔倒在隔壁包間門口的地板上。于是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該飯店賠償。4 1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判決主要責任由監護人承擔,但飯店亦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也應擔責。

 

李某訴稱,20091225日晚上,其隨父母在某飯店吃飯。期間,李某與另一個小朋友一起去洗手間。因為隔壁房間的客人剛走,服務員剛剛拖地拖到包間門外的過道上,地面濕滑,李某摔倒骨折,經鑒定為十級傷殘。李某共花費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共計19300余元。在住院期間,飯店支付了部分醫療費4500元,并給了800元的營養費,之后,飯店就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飯店辯稱,當天晚上,李某一家和他們的幾個朋友確實在飯店用餐,李某摔傷也是事實。事發當天,李某和另一個小朋友在飯店的樓道里打鬧,服務員制止,他們不聽。還趁服務員不注意,跑到另一個包間,從椅子上往地面上跳,才導致摔傷。是李某的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所以其父母應該負主要責任,而飯店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又給過補償了,所以不同意再進行賠償。

 

法院認為,監護人應當認真履行監護職責,李某是未成年人,且年齡尚小,在就餐過程中滑倒受傷,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應負主要責任。但飯店在經營管理過程中,亦沒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使孩子受到傷害,對李某因傷致殘所受到的合理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除先前已經給付的5300元外,再賠償各項費用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