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就餐摔傷 飯店次要責任也賠償
作者:興園 發布時間:2010-04-08 瀏覽次數:906
8歲孩童李某隨父母一起在飯店吃飯,竟摔倒在隔壁包間門口的地板上。于是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該飯店賠償。
李某訴稱,
飯店辯稱,當天晚上,李某一家和他們的幾個朋友確實在飯店用餐,李某摔傷也是事實。事發當天,李某和另一個小朋友在飯店的樓道里打鬧,服務員制止,他們不聽。還趁服務員不注意,跑到另一個包間,從椅子上往地面上跳,才導致摔傷。是李某的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所以其父母應該負主要責任,而飯店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又給過補償了,所以不同意再進行賠償。
法院認為,監護人應當認真履行監護職責,李某是未成年人,且年齡尚小,在就餐過程中滑倒受傷,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應負主要責任。但飯店在經營管理過程中,亦沒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使孩子受到傷害,對李某因傷致殘所受到的合理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除先前已經給付的5300元外,再賠償各項費用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