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法院調判結合化解52件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作者:鄒山中 發布時間:2010-04-08 瀏覽次數:664
近日,洪澤某小區52戶業主全部拿到了遲延交付房屋的違約金15萬余元。
2007年6月,原告楚某與被告某房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從被告處購買商品房一套,合同履行中,被告未按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施工,也未按約定交付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因此原告起訴被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訴訟中,被告認為無違約行為,拒絕與原告進行調解。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被告構成違約,經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598元。與楚某情況相似的其他51戶業主也向法院起訴。法院一方面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法,另一方面主持雙方進行調解,被告某房產公司認識到了自己法律理解方面的誤區,同意與業主進行調解,并在法庭上達成了調解協議,并同意一次性支付違約金,此批量案得于順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