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丈夫汪某和溫某認識,2012年11月13日,溫某問汪某有無資金可周轉(zhuǎn),他一個朋友張某需要借款,汪某答復有的,同時提出要對方出具書面手續(xù),溫某說這個自然沒問題。第二天,溫某便帶著江某來到了張某開的小商店里,并將汪某帶去的150000元現(xiàn)金遞給了張某,張某當場寫給溫某一張借條,上面載明出借人為汪某的妻子殷某,約定借款期限為二個月,后溫某將此借條交給了汪某。整個借款過程都是負責牽頭的溫某在操作,出借人汪某和借款人張某幾乎沒什么交流。

  2014年11月11日,殷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借款150000元。張某辨稱汪某到2014年的5、6月份打電話給她催要歸還借款,她還感到奇怪,明明已經(jīng)還清了,并提供了溫某寫的收條予以證明,收條上面載明“今收到張某還殷某人民幣壹拾伍萬圓。”下面落款人為溫某,時間是2013年1日12日。張某同時說明她還款時把借條原件忘了拿回來。2015年2月,宜興法院審結(jié)了此案。

  歸還借款給“中間人”的還款行為無效

  該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溫某出具張某的收條是否可以認定張某已經(jīng)歸還殷某借款。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該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關(guān)鍵證據(jù)有二份,一份為殷某持有張某親自出具的借款150000元的借條,另一份為溫某出具的其收到張某歸還殷某借款的收條。首先,根據(jù)二份證據(jù)可以確認張某確實借了150000元,并且借條上寫明出借人為殷某,這表明出借人是殷某而非溫某,雙方的借貸關(guān)系符合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受法律保護;其次,該二份證據(jù)不能證明溫某和殷某之間存在委托出借款項或者委托接收款項的委托關(guān)系;第三,按照通常的交易習慣,借條上注明的出借人或者借條的持有人即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接受人。綜上分析,實際出借人應為殷某,該二份證據(jù)也不能表明溫某和殷某之間存在表見代理關(guān)系,因此張某交給溫某的150000元不能視為歸還殷某借款的行為,故張某應歸還殷某150000元借款,張某可向溫某另行主張權(quán)利。

  因此,宜興法院判決:張某向殷某歸還借款150000元。

  法官說法:

        借款歸還給無代理權(quán)限“中間人”的行為在法律上屬于還款無效的行為。

  在很多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中,有很多“中間人”即“介紹人”參與到雙方的借貸行為中,資金的交易有時也是通過“中間人”來完成的,但往往借款人在出具借條時不是寫“中間人”名字,而是按照“中間人”的要求寫實際出借人的名字,如果將借款歸還給“中間人”而借條又不收回,這就會導致本案中的法律風險產(chǎn)生并造成借款人存在重大財產(chǎn)損失。

  首先,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以及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借款人還款的對象必然是借條上注明的出借人本人,除非“中間人”享有出借人的授權(quán)且該授權(quán)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明知,比如在借條上明確約定借款人還款給“中間人”視為還款給出借人。否則就會出現(xiàn)兩種可能性,一是“中間人”和借款人串通騙出借人的資金,二是“中間人”和出借人串通騙借款人的資金,兩權(quán)相害取其輕,為維護民間借貸交易的合理規(guī)則和秩序,借款人負有更多的謹慎義務(wù),歸還借款一定要給出借人本人并要收回借條,如果未盡到該謹慎義務(wù),相應的風險需要自己承擔。

  其次,“中間人”代為收取歸還借款的行為法律認定為有效的情形有二,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都確認或借款人追認“中間人”有代理權(quán)的情形;二是“中間人”的行為構(gòu)成表見代理?!逗贤ā返谒氖艞l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quán)、超越代理權(quán)或者代理權(quán)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quán)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因此“中間人”收取歸還借款的行為如要構(gòu)成表見代理則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中間人”無代理權(quán);2、具備使借款人相信“中間人”具有代理權(quán)的事實或理由;3、借款人善意且無過失;4、“中間人”和出借人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而現(xiàn)實中往往因為借款人的不謹慎造成過失導致表見代理的不成立,如借款人親自出具借條知道出借人是誰的情形。

  因此,在通過“中間人”促成的民間借貸交易的行為中,出借人需特別謹慎確認“中間人”有無代理權(quán)限,并且在出具借條時必須認真審核相應的內(nèi)容,在歸還借款時必須歸還給借條所載明的出借人并及時收回借條,避免因為“隔手”交易造成自身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