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勸酒作樂,酒過三巡眼朦朧。騎車回家發生事故,勸酒者迷迷糊糊成為被告。3月31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通過訴前調解成功調處該起健康權糾紛。
2010年3月23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立案庭收到原告王某訴被告王某某、張某、李某等人健康權糾紛一案。原告訴稱,其于2009年10月21日晚與三被告一起飲酒,吃飯過程中,三被告勸王某多喝了幾杯酒。飯后,就各自回家,結果王某在回家途中騎電動車摔倒受傷,住院治療,花去治療費3萬余元,要求三被告承擔1.5萬元醫療費。立案庭審查材料后,認為此案宜調,就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多次調解,在調解中,承辦法官耐心、仔細地給當事人講解法律知識,按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法規,三被告在酒后,有照顧原告安全返家的義務,但原告在此過程中也存在過失。最后,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三被告支付原告1萬元賠償款,原、被告不再有任何糾紛。三被告當場履行完畢,并向原告賠禮道歉。結案后三被告表示:“我們今天對處理結果很滿意,以前不懂法,認為朋友一起熱鬧,多喝幾杯,沒啥問題,通過這場官司,就像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以后不會再發生此類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