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時被“招夫養子” 年老時卻遭“妻離子不養”
作者:成正宜 劉洋 發布時間:2012-06-04 瀏覽次數:498
近日,鹽都法院龍岡法庭判決了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原告年輕時被“招夫養子”,挑起一個離異家庭的重擔,年老生病時卻遭“無人問津”,妻子三番二次地起訴離婚,繼子女也不愿贍養,真是禍不單行。
原告盧某(化名)1994年經人介紹與只身撫養一子一女的單親母親蔡某(化名)相識并戀愛,同年登記結婚,但這樁婚姻卻存在一個前提,即“招夫養子”協議:盧某與蔡某領取結婚證之日起供養小孩(蔡某與前夫所生的兒子蔣某和女兒蔣某某)讀書上學,負責家庭的各項事宜,并享受村組應該享受的權利,孩子長大成人必須供養張陳的生活和各項費用,本著先養小后養老的原則訂立該協議。安穩日子過了十幾年沒發生什么事,年初盧某卻將繼子女告上了法庭。
經過庭審得知,兩人結婚后,在村組干部的監督下,蔡某和盧某兩人共同負擔著家庭日常生活以及兩個孩子的撫養。到了2010年,和諧生活被打破了,盧某被檢查出患有股骨頭壞死,而蔡某患有宮頸癌,迫于生活壓力,兩人在治療疾病方面產生了矛盾,蔡某曾兩次提起離婚訴訟,但法院未予準許。身體受著疾病的煎熬,妻子又不愿再共同生活,盧某將希望都放在了從小撫養長大的兩個繼子女身上,但沒想到“屋漏偏逢連夜雨”,繼子女并不愿意贍養盧某,為此,盧某一紙訴狀將繼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贍養義務。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盧某與蔡某結婚時,兩被告年幼未成年,盧某與蔡某以及兩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撫養教育并兩子女,原被告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義務關系,遂判決兩被告作為繼子女對繼父盧某承擔贍養扶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