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阜寧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一審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依法沒收本案所涉的假證件。

 

被告人周某系個體運輸戶,20097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與辦假證人聯系,在濱??h車站附近以150元的價格購買了1本假的姓名為周某的A2機動車駕駛證。2009102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持該駕駛證到阜寧縣城押車送貨時,被阜寧縣公安局民警發現。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損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