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時的約定 子女維權不受制約
作者:張寧 李文謙 發布時間:2010-04-07 瀏覽次數:714
原告的父母,于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對子女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妥善解決子女撫養問題。原告的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時,雖已對原告的撫育費作出約定,但并不妨礙原告在必要的時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約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原告在父母離婚后因病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數額較大,父母調解離婚時的約定情勢發生了變化,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的訴訟請求應予準許。經過對雙方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被告楊某給付原告孫某醫療費6105.75元。